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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李亦中 通訊員蔣長順)省檢察院昨日出台《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科技創新創業、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實施意見》,要求檢察機關在辦理涉及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案件中,註意方式方法,慎重著警服、開警車到高校、院所辦案。
  服務“創新湖北”建設,為促進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法律保障,去年底,省檢察院出台相關“辦法”,明確在鄂高校、院所科技人員創新的優惠政策,授予高校、院所研發團隊研發成果的使用權、經營權和處置權,規定高校、院所研發團隊在鄂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轉讓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於70%,最高可達99%。
  昨日出台的《意見》進一步明確,高校、院所研發團隊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獲取收益,符合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有關規定並符合有關協議的,不屬於貪污、私分、侵占、挪用行為,檢察機關不應當以犯罪論處。
  《意見》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涉及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案件中註意方式方法,慎重著警服、開警車到高校院所辦案,慎重採取查封、凍結、扣押措施,對被錯告、誣告的當事人,及時澄清事實,幫助恢複名譽。  (原標題:警服警車慎進高校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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