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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給父母的福利分房,由次子交了全部購房款,但是房子登記在了亡父名下,後來母親也去世,4個孩子為爭價格翻了好幾番的房子鬧上法庭。這房子到底該如何分配呢?近日,日照市莒縣人民法院判決了這起案子,咱們一起看看吧。
  本報記者 王裕奎
  通訊員 費霞 虢德茜
  爭執 母親再立遺囑,推翻過去想法
  李大明(化名)是日照市莒縣某單位職工,1996年,在單位集資建房之前,李大明突發心臟病去世。但單位為了照顧其妻子及4個孩子,仍將他的購房名額予以保留。一個月後,李大明次子李強(化名)向父親生前所在單位預交房款4萬元,收據上顯示的姓名為李大明,並註明“李強代交”。
  1997年,李大明之妻王艷(化名)到單位簽訂了公有住房契約,約定的購房款為24287.16元。房產建成後,由單位統一辦理相關手續,登記於李大明名下,由李強一家居住至今,王艷亦隨李強共同生活。
  2001年,王艷到莒縣公證處立遺囑一份:自己去世後,房子涉及自己的產權部分的,由次子李強繼承。但是10年後的2011年,王艷又到公證處立遺囑一份,稱10年前立的遺囑內容作廢,房產涉及自己的部分,由4個兒子共同繼承。此後不久,王艷去世。她的四個孩子為了這套房子爭得不可開交,其中主要矛盾是次子李強和其他三兄弟的爭執。
  審理 房子判給老二,但需補兄弟12萬
  自家兄弟同自己爭房子,李強覺得委屈。他覺得當初是他交的全部房款,母親又一直與他一起生活,房子理所當然歸自己,母親毫無徵兆地突然思想大轉彎,全盤推翻10年前所立遺囑,這裡面應有蹊蹺。而李強的兄弟們則認為,老二(李強)當初只花了很少的錢,房子本來就不在他名下,父母不在了,這房子應歸大家共有。
  法庭上,李強提供了莒縣人民醫院的影像檢查報告單複印件,文件顯示母親於2011年3月23日接受了顱腦MR平掃,存在右側放射冠區腦梗塞等病癥,以此李強認為母親立第二份公證遺囑時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該份遺囑應為無效。
  對此,承辦法官則稱,“我們去公證處查看了王艷在立遺囑的全部錄像,並與當時的公證員溝通,發現王艷在立遺囑時意識清醒,表達流暢。因此,莒縣法院並沒有採信李強提供的這份證據。”
  2013年,經鑒定,這套房產價格已達到36萬餘元。
  近日,莒縣法院判決房子產權歸李強所有,李強同時給予其他三兄弟每人4萬餘元的補償款。
  說法 老二交的錢視為母親對其欠的債
  對於該案,法官分析說,該樓房屬李大明所在單位的房改房,在李大明去世後,李大明所在單位基於對其家屬的照顧,將李大明的分房名額予以保留,因此,該樓房應認定為李大明之妻王艷的個人財產。基於房改房的政策福利性和受益主體的特定性,在李大明所在單位沒有作出特定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李強向該單位交納購房款,不能代表雙方即形成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此,涉案樓房屬王艷的遺產,而非李強的個人財產。這是該房產不能斷為李強獨有的主要根據。
  “本案中,李強向父親所在單位交納的購房款應當視為王艷為購買涉案樓房對兒子李強所負擔的債務,在分割遺產前在總的遺產價值中扣除。”法官介紹,考慮到李強長期與母親共同生活,盡了更多的贍養義務,在分割王艷遺產時,本著既尊重被繼承人真實意思又兼顧公平的原則,可酌情對李強多分。再有,考慮到涉案樓房長期由李強居住使用,以由李強所有為宜,對於其餘三人所占的遺產份額,李強應給予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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